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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本市的门牌管理工作,实现门牌编制、设置的科学化、标准化和规范化,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浙江省地名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门牌的编制、设置和管理工作。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门牌是指建筑物编码名称标志,包括门牌、住宅楼幢牌、单元牌等。
第三条 市民政部门主管全市的门牌管理工作;县(市、区)民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门牌编制、设置和管理工作。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具体门牌管理制度,明确门牌管理的具体职责和分工,将门牌日常管理逐步纳入当地城市管理体系,建立健全部门协作管理机制。
大榭开发区、宁波国家高新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宁波杭州湾新区的门牌编制、设置和管理工作,由所在地社会事务管理机构负责。
公安、市场监督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城管、邮政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门牌管理相关工作。
第四条 经门牌管理单位依法编制、设置的门牌为法定地名标志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编制、设置、变更、拆除或者损毁门牌。
沿街商铺门牌实行一牌一证制度,由门牌管理单位发放统一的门牌和《门牌证》。
第五条 本市范围内各类单位建筑物和个人住宅均应编制、设置门牌。需编制、设置门牌的建筑物和住宅楼,由建设单位或产权所有人凭有效证件向所在地门牌管理单位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提交下列材料:
(一)新建建筑物申请门牌,需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与建设许可证相配套的1/500或1/1000规划布局地形图、总平面图、店铺底层平面分割图、拆迁许可证(协议书)、建房审批表、地名使用批准书等资料。
(二)已办理权属证书的建筑物申请设置门牌,需提交房产权证、土地使用证等资料。
(三)申请临时门牌,需提交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与临时建设许可证相配套的1/500或1/1000规划布局地形图、总平面图等资料。临时建筑物经规划部门批准为永久性建筑后,申请人提供相关有效证明可以转为正式门牌。
(四)农村建筑物申请门牌,需提交规划许可证、建房批文等资料。
门牌管理单位应当在符合门牌编制条件的情况下,自受理门牌设置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编制决定。如遇特殊情况不能编制,应向申请人作出说明,并编制临时门牌。违章建筑物一律不予编制门牌号。
对在建或规划中的道路,县(市、区)民政部门应根据门牌编制基本规则做好门牌的规划编制工作。
第六条 门牌号是对建筑物的指位。有关部门在办理涉及门牌的相关事项时,应以门牌管理单位编制和提供的门牌号码为准。
第七条 因地理实体、地名发生变化等原因,门牌需要变更、注销的,由当事人持建筑物所有权等证明向所在地门牌管理单位申请办理相关手续。门牌管理单位审核同意后,及时更换注销门牌证,更换门牌。
第八条 门牌或门牌证遗失、破损或变更户主时,当事人应及时持建筑物所有权等证明到门牌管理单位申报补更。
第九条 门牌的编制应当科学规范、有序可循,不得重号、无序跳号。
第十条 城镇门牌编码一般按照自东向西、自南向北,左单右双的原则。具体办法为:
(一)道路两侧的门牌采取自始点至终点、自固定端向发展端、自中间分界向两端、自主干道向支(次)干道,每4米编制一个门牌号码,号地固定、按距赋号。道路两侧门牌号码的编制应基本相对应。
(二)城区内向郊外延伸的主要道路,自城区向郊外编制;由主要道路两侧延伸的道路或建筑物、住宅楼,以主要道路的起始端为门牌号码的编制起点。
(三)主要道路两侧门牌尽量不使用副号。老道路因拆迁改造后,号码资源不足时,可采用副号的办法编制门牌。对于起始于主要道路一侧,而另一端不贯通的弄、巷,以该路所在地的门牌号码为弄(巷)名称。
(四)封闭式住宅区内,沿道路的底层店铺按道路名称编制门牌号码,住宅楼一般按自主入口处按顺序编制幢号和门牌号码;开放式住宅区内的住宅楼按道路门牌编制方向的顺序编制幢号和门牌号码。
(五)住宅楼沿道路的,其底层的店铺、住户一般按应道路名称编制门牌号码,底层以上的住宅楼按顺序编制幢号;沿街住宅楼数量少,并列于道路一侧的,也可以按道路名称编制门牌号码。
第十一条 农村门牌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编制、设置与管理,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加强业务指导。
农村门牌编制原则上以自然地名名称编排,门牌号顺序应根据村口道路走向和村宅分布位置确定,可采用序数编码或量化编码编制。具体办法为:
(一)行政村、自然村的道路,已命名的,按路名编制门牌号。
(二)较大自然村可适当分块,无道路名称的,可按村中的小地名编号。
(三)已赋号的老宅原地翻建的不重新赋号;同一产权人在村里有多处住房的,应按其不同位置分别编号;同一住房有多个户主的,应根据其建筑结构分别赋号。
(四)对号码顺序之间出现的新情况(新建房、分户等),可按4米一号预留号码,也可采用编支号的方法解决。
第十二条 新建建筑物、住宅楼交付使用前,门牌设置情况应当经所在地门牌管理单位查验。
第十三条 门牌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监制。门牌应按统一规范安装。门牌的规格样式、材质颜色、文字书写和设置安装必须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标准。
建筑物门牌、单元牌标志应当安装在建筑物正门或单元门的正上方;如无法安装在正上方,则应当按照统一高度安装在门牌号码起始方向的一侧,高度2—2.5米。其中幢(楼)牌一般应在每幢楼两端山墙各安装一块,遇特殊情况可安装在一侧。其安装高度一般在2~4层的山墙中线上。
第十四条 门牌管理工作实行定期检查制度。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应当对本辖区的门牌设置、管理工作进行定期检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门牌的日常维护管理。
第十五条 因建筑物门面装修暂时拆除门牌的,门牌使用人应当在门面装修完毕3个工作日内,重新将门牌安装在原来的位置。
第十六条 门牌设置、维护和管理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十七条 门牌管理单位应建立完善本辖区的门牌档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及时将门牌编制、设置的有关资料汇总归档、保管,逐步建立门牌数据库,并视情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提供查询服务。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规定有关条款的单位和个人,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宁波市门牌管理细则》(甬地名办〔2003〕2号)同时废止。
抄送: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市国土资源局,市城管局,市邮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宁波市民政局办公室
2015年1月1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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