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受理范围
1、行政区划名称(略);
2、山、河、湖、岛、礁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略);
3、各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台、站、港、场等名称(略);
4、行政区划内的城镇道路、桥梁、隧道名称;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地名。
5、行政区划内的住宅区、高层建筑和其他需命名的建筑物名称;
6、文物古迹、纪念地、公园、公共广场、风景名胜区、旅游度假区、自然保护区等名称;
二、 办理流程
1、行政村、社区居委会的名称,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报,市地名管理机构提出审核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审批;自然村名称由乡镇人民政府申报,市地名委员会审批。地名管理机构将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意见。
2、乡镇内街、路、巷、弄、公园、广场、住宅区等名称由乡镇人民政府申报,市地名办审批。城区内住宅区名称由开发单位申报,路、街、巷、弄、公园、广场由市建设局或开发建设单位申报,其中主要道路、公园、广场和3万平方米以上住宅区名称,由市政府审批;次要道路、公园、广场和3万平方米以上住宅区名称,由市地名委员会审批。地名管理机构将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意见。
3、大中型桥梁、立交工程、长途汽车站、专业市场、10层以上的高层建筑物和其他需要命名的大型建筑物名称,由主管部门申报,市人民政府或者市地名委员会审批。地名管理机构将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意见。
4、县级公路、跨县(市、区)的航道、水库、海塘、江堤、大中型引水工程等名称,由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征求市地名委员会意见,经市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宁波市人民政府审批。
5、一般的非海域自然地理实体名称,由市地名委员会提出意见,经市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宁波市人民政府审批。
6、乡镇行政区域名称、城镇街道办事处名称由市人民政府提出意见,经宁波市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国家级、省级风景名胜区、旅游度假区、自然保护区等名称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上报。
三、 申报材料
1、命名材料
(1)申请报告。
(2)填写《地名命(更)名审批表》一式三份。
(3)立项批文。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5)由规划部门核准的总平面图。
2、更名材料
(1)申请报告。
(2)填写《地名命(更)名审批表》一式三份。
(3)立项批文和总平面图。
(4)产权转移的,须提交产权转移证明资料。
(5)已申领产权证且分割产权的,还须提交全体产权所有人同意更名的确认材料。
(6)已申领产权证且分割产权并成立业主委员会的,还需提交业主委员会同意更名的确认材料。
电话:62702714
地址:余姚市阳明西路317号农机大楼612室
余姚市地名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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