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姚市地名委员会和成员单位职责
市地名委员会是代表市政府行使管理和协调全市地名工作的领导机构,其主要职责为:
(一)宣传和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地名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二)编制地名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承办同级人民政府审批的地名命名和更名事项,审核本辖区各类地名的命名和更名的申报,核发地名使用批准书,公布标准地名:
(四)设置和管理地名标志;
(五)指导有关专业部门开展地名管理工作;
(六)收集和整理地名资料,管理地名档案;
(七)编辑地名图书,审核各类公开或者内部出版物中的地名;
(八)组织地名学术研究,提供地名咨询服务;
(九)推广和监督标准地名的使用;
(十)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处罚违法行为的建议,并办理相关的具体事宜。
地名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地名办),市地名办设在市民政局内,负责市地名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处理政府交办的其他有关地名工作任务。
地名委员会成员单位要共同宣传和贯彻国家和省、市地名法规和政策,关心和支持全市地名工作,推广和监督标准地名的使用,发挥地名 委员会整体作用,搞好我市的地名管理工作。
各成员单位具体职责:
一、市民政局(市地名办)
负责市地名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参加市规划部门召开的涉及城市地名命名有关事项的规划方案会审;参与市建设主管部门对道路、建筑物、住宅等工程竣工时,对地名工作的验收;处理市政府交办的其他有关地名工作任务。
二、市发展和改革局
在基建项目受理之初,对涉及到地名命名、更名事宜,主动与市地名办会商,并督促项目申报部门或者单位向市地名办申报地名。
三、市规划局
将经批准的地名应用到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及各项详规,在涉及城市地名命名有关事项时,通知市地名办参与规划方案会审,确定与城市规划相适应的地名指导性意见;协助市地名办做好城市地名总体规划的编制和落实工作;督促工程项目建设部门和单位向市地名办申报地名。
四、市建设局
协调本系统各部门和单位的地名命名(更名)管理工作;负责本部门管辖的城市道路、桥梁、公园和公共设施建设名称的申报工作;督促本部门管辖的城镇项目申报单位向市地名办申报地名;负责向市地名办提供本部门管辖的城市拆建过程中被拆道路门牌号情况和新建道路平面图;道路、住宅区等工程验收时,通知市地名办验收地名标志的编制、设置等工作。
五、市房管局
用标准地名进行住宅小区商品房预售审批和住宅小区房屋产权证核发;对使用非法标准地名的,不予办理。
六、市交通局
负责对交通设施中的道路、桥梁(含立交桥等)、隧道及需要命名的工程名称提出意见,并按规定向市地名办申报;
七、市公安局
负责按照标准地名设置和管理交通地名标志,根据市地名办改变或者重新核准的地名,公安部门及时调整交通地名标志;按照市地名办核准的地址受理户籍登记。
八、市水利局
负责本部门管辖的桥梁、水闸、水库、海塘、江堤和大中型引水工程等名称的申报工作;督促本部门管辖的城镇项目申报单位向市地名办申报地名。
九、余姚工商分局
在进行企业登记和年检年审时,按照标准地名依法登记各类企事业单位住所、营业场所;按照标准地名开展户外广告发布登记。
十、市城管局
协助市地名办做好城区地名标志清理整顿、维护管理工作。
十一、市国土资源局
按照标准地名进行土地拍卖、用地审批及土地产权、地籍管理等工作。
十二、市财政局
保证每年按一定比例从城市维护费中拨给市地名办地名标志维护和管理费用,遇有专项经费支出时根据财政分级负担原则追加经费。
十三、市旅游局、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负责做好本系统专业名称申报和命名工作;在出版旅游地图、旅行指南等资料前,按规定报市地名办审核;做好相关专业地名标志设置和管理工作。
十四、市广播电视中心和余姚日报社
宣传有关地名管理法规,正确使用和推广标准地名。凭市地名办签发的《地名命名批复》发布售房等有关地名广告。
十五、市邮政局、市电信局
在出版电话簿、黄页等通信资料前,按规定报市地名办审核;按照标准地名进行邮电通讯。
十六、市档案局
负责地名档案建设督查和业务指导。
十七、市教育局
负责按照国家语言文字要求对各类标准地名用字和拼注的规范使用情况进行督查。
十八、市史志办
协助市地名办做好各类地名图书资料的编辑工作。
十九、街道办事处
负责本辖区内地名命名、更名的申报;配合市地名办做好城区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负责本辖区内农村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及时提供本辖区内的各种地名信息;配合市地名办编辑地名图书等资料。协助市地名办查处非法地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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