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甬地名办[2003]2号
为了加强我市的门牌管理,实现门牌的标准化和规范化,以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和《宁波市地名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本细则适用于宁波市行政区域内门牌的编制管理。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门牌包括:道路两侧门牌、住宅楼幢牌、单元牌及指示牌等。
第三条 宁波市人民政府地名管理部门负责全市的门牌管理工作。县(市)、区人民政府地名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门牌管理工作。市科技园区、大榭开发区、东钱湖度假区的门牌管理工作,由管理委员会指定专门机构负责,业务上受宁波市地名管理部门指导。
第四条 凡本市范围内的道路两侧建筑物和住宅楼必须设置门牌。道路两侧建筑物和住宅楼的门牌应当由建设单位或产权所有人向所在地县(市)、区地名委员会办公室申请编制。申请时需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与建设许可证相配套的1/500或1/1000规划布局地形图、总平面图、店铺底层平面分割图、拆迁许可证、房产权证、地名使用批准书等有关资料。
第五条 地名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符合门牌编制条件的情况下,自受理门牌设置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编制决定。如遇特殊情况不能编制(临时建筑、房产权属不清等),应向申请人作出说明,并采取临时措施,予以编制临时门牌,以保证需要使用门牌的单位、个人对外联系。临时门牌与正式门牌在使用功能上相同。
第六条 经地名委员会办公室依法编制的门牌(含临时门牌)为标准地名,由地名委员会办公室发放统一的《门牌号码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在地名委员会办公室作出编制决定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申报单位或个人将门牌编制情况(编制复印件)送达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在办理涉及门牌的相关事项时,,应当要求相关单位和个人出示《门牌号码证》,以《门牌号码证》上确定的门牌号码为准。
第七条 门牌需要变更、撤销的,由申请人持《门牌号码证》向所在的县(市)、区地名委员会办公室申请办理相关手续。地名委员会办公室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第八条 门牌的编制应当科学规范、有序可循,不得重号。
第九条 城镇门牌编制的具体办法为:
(一)道路两侧的门牌采取自始点至终点;自固定端向发展端;自中间分界向两端;自主干道向支(次)干道按左单右双的顺序连续编号。
(二)城区内向郊外延伸的主要道路,自城区向郊外编制。由主要道路两侧延伸的道路或建筑物、住宅楼,以主要道路为门牌号码的编制起点。
(三)道路两侧门牌号码的编制应基本相对应。按每4米设计编制一个门牌号码,号地固定、按距赋号。
(四)主要道路两侧尽量不使用副号。老道路因拆迁改造后,号码资源不足时,可使用副号来解决问题。对于起始于主要道路一侧,而另一端不贯通的弄、巷,以该路所在地的门牌号码为弄名称。
(五)封闭式住宅区内,沿道路的底层店铺按道路名称编制门牌号码,住宅楼自主入口处按顺序编制幢号和门牌号码;开放式住宅区内的住宅楼按道路门牌编制方向的顺序编制幢号和门牌号码。
(六)住宅楼沿道路的,其底层的店铺、住户应按道路名称编制门牌号码,底层以上的住宅楼按顺序编制幢号;沿街住宅楼数量少,并列于道路一侧的,也可以按道路名称编制门牌号码。
第十条 地名主管部门对在建的或规划中的道路,应根据实际情况做好门牌的规划编制工作。
第十一条 门牌编制完成后,各级地名委员会办公室应及时将门牌资料汇总、归档,保持门牌资料的完整,并提供查询服务。
第十二条 门牌标志必须符合《地名标牌 城乡》国家标准和浙江省《关于规范地名标志设置的若干意见》确定的样式。
第十三条 门牌标志应统一规范安装。建筑物门牌号、单元号标志应当安装在建筑物正门或单元门的正上方;如无法安装在正上方,则应当按照统一高度安装在门牌号码起始方向的一侧,高度2—2.5米。住宅楼幢号标志应安装在2至3层外墙中心线偏单元门一侧的位置上。
第十四条 门牌标志设置费用按下列规定确定:
(一)新建建筑物或住宅楼由建设单位或产权所有人承担;
(二)因道路建设变更门牌的,由道路建设单位承担;
(三)因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地名主管部门批准变更路名、住宅区名称而需变更门牌的,由批准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地名主管部门承担;
(四)已建成或改建的建筑物需要更换门牌的,由产权所有人承担;
(五)因擅自拆除、改装或人为损坏门牌而重新设置门牌的,由责任人承担。
第十五条 新建建筑物、住宅楼交付使用前,门牌设置情况必须经地名委员会办公室验收。应当进行住宅区建设项目综合验收的,依照住宅区建设项目综合验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门牌标志的义务。违反本细则,使用未经依法编制的门牌,擅自拆除、涂改、移动门牌标志影响其正常使用的,由地名主管部门按《宁波市地名管理办法》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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